很多人會認為辯論比賽只是一場遊戲,不過,當你知道台上的一分鐘,是台下多少努力和認真換來后,你會知道對一場比賽的認真及公正評斷為何如此重要。
下面的轉載來自于台灣辯手
溫郎東,是我迄今看過最好的辯論競賽評審文章。
辯論沒有八股文,評審更沒有既定的標準,不過覺得這篇文章交待了辯論比賽的幾個重要事項,還有一些應該盡量避免的主觀介入。因此,在此與辯論愛好者共分享。;)
對辯論競賽裁判的理性懷疑http://www.wretch.cc/blog/kookisky/16889336我們對於辯論比賽中裁判的判決歷程往往有很多意見,有一派的說法是,當你報名一個盃賽,進行一場比賽時,已經將挑選裁判之權力授權給舉辦單位,白話一點:認同這些裁判才來報名,不然就別報,願賭服輸,不要贏了歸功於己輸了埋怨裁判。我承認這派的說法有一定的根據,但是有幾個問題:
一、所謂將挑選裁判之權力的授權,往往不是純出自交戰兩隊之自由意志,而是礙於一種「不報名這比賽我們就沒比賽打只好勉強接受」的,舉辦單位與參與隊伍之間的,資源不對稱關係。
二、雖然許多認真的主辦單位會給於參賽隊伍迴避特定裁判之權限,但參賽隊伍往往無從在報名之初得知裁判可能是哪些人,在迴避的具體運行上,往往也只能擋掉一兩個不能接受的裁判--這樣的裁判迴避機制,也充其量只是迴避,對參賽隊伍而言並不是真正的自主與挑選。
三、就算在賽前,裁判是雙方都認可的,不代表裁判的判決結果無可議論之處,畢竟辯論是一種以理性思維活動而帶有反權威反民粹色彩,既然如此,事前對裁判的認同,不代表在事後無可評論餘地。
事實上,在台灣打辯論比賽的慣性是:我們的確不完全相信裁判。在完全相信的前提下,裁判的判決結果有如神諭,不容質疑,只能純然信服,既然如此,根本無須在公佈結果前安排講評,也無須期許裁判在講評中交待他對場上論點的判斷。由講評文化我們可以得知:我們的確對裁判是有一點點懷疑的。
這樣的懷疑有其限度,不合理的法院判決可以更審再審,但辯論比賽的判決礙於賽制設計上之慣性,不容許推翻,我個人能接受一種推翻判決的可能:賽後一定期間內,選手能證明對手使用假資料。然而,這種狀況從未聽聞。(不是沒聽聞作假,而是沒聽聞真的被抓包。基本上對於資料的真實性我們只能用輿論的方式來衡平。)
講到這邊,我們初步得出一個結論:基於對賽制穩定的考量(例如球賽中的誤判也被囊括進比賽的合理變因)、對舉辦單位與學長姐既有的尊重(或者是對權力者的假意服從),我們一般來說會自我收斂對比賽判決的批判,然而,或有不得不發的情勢,我們也保有一絲理性懷疑的權力。這也是為甚麼要有講評文化。
接著我們要理解下一個隱含的前提:講評文化之所以能成立,那是奠基於台灣辯論競賽中我們對於論點分數最好能決定勝負之主流期許。我們發現,如果裁判的論點分數跟勝負可能脫勾,我們會期許他能做出解釋,事實上我們所公認的裁判,也都大致會遵守這套潛規則。不懂這套潛規則的人,會遇到比較多的責難與阻力。
我姑且不深究論點分數決定勝負之模式是否為唯一且不可侵犯的,我們暫且把這劃分到別的議題去,暫時假設:
一、裁判應該在講評中公佈心路歷程、公佈論點判決及原因。
二、我們對於裁判的講評,有理性懷疑的空間。 這篇文章,主要就是要探討理性懷疑。
與理性相對的,自然是非理性,我們在直接探究理性懷疑之前,可以從它的反面,非理性面來說。
我認為,與比賽具體內容與裁判講評內容脫勾之臆測,便是一種非理性的懷疑。無論我們怎麼揣測裁判相熟誰或怨憎誰,那都不構成理性懷疑的充分條件(頂多只是我們去懷疑的動機),我們必須實際觀看比賽,甚至是觀看同一裁判在不同場次中的特性,才能避免做出臆測性的、無建設意義的、非理性的懷疑。
我並非否定非理性懷疑的存在意義,這大體上是出於敗者不知何所敗的憤愾悵然之氣,其中也可能有不公不正之處,然而,試著將非理性導向理性,我相信是有意義的--不會讓敗者的情緒轉換成相互敵視、鬥爭的能量,而是能將事件客觀化,在公評中得到可能疾患之解方。
既然我定義下的非理性懷疑是如此,反面推論下,理性懷疑必定具備一種與實際比賽內容與裁判講評內容結合之特性,然而,認知到這一點是不夠的,許多看似非理性的懷疑,有時只是千頭萬絮說不出口--我們需要試著建立一套思維方式,來試著對懷疑裁判判決這件事,做出有分類、有系統性、有座標的處理。
批評懷疑,來自於不滿,不滿,來自於心中有滿的概念,沒有滿的想像,不滿的情緒就無從依附。所以,我得要先建立一個理想的裁判的概念,以此作為典範,並藉由拆解與分析典範,便於我們理解與討論。
對一個理想的裁判來說,他在聽到某方闡述一論點時:
第一個層次--避免對發言者的成見 這個層次的啟動必須放在辯士發聲之前,甚至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對於一個主宰勝負的評論者來說,我們自然希望他在最開始時,自我約束,減少對發言者的成見。
關鍵在於,何謂成見?成見跟合理的經驗、判斷、預期,有甚麼分別?倘若我們不能在想像中制定出可操作的基準,那這個層次就淪為教條式的空話--沒什麼不對,卻也沒派不上甚麼用場。
我認為這個操作基準,藉由職場來跟辯論場來做一個類比,可以得到尚能滿意的答案。
勞工服務法第五條: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 、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 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上面這段所列的要素有一共通性--奠基於天生而不容變更的,或後天依照憲法權利選擇的特質。我們也可以在辯論比賽中試著排除這些特質的影響,一來是避免天生的差異影響比賽公平性,也是為了避免參與辯論比賽者必須放棄某些憲法賦予的後天選擇(例如婚姻)才能取得場上優勢。
更進一步延伸來看,歧視這件事,如果我們擴張詞語的定義,有時?候歧視對發言者是有利的,如果裁判歧視基督教徒,恰巧發言者是佛教徒,這一歧視便夠成了利多,歧視,或者我們剛開始所說的成見,是雙面性的,對發言者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我認為那是應該要試著在理想的裁判中試著自我屏除的。
也就是說,我們當然反對裁判以一純粹審美甚至乎肉慾的眼光來看待選手表現,但這是難以避免的,在直觀感受上必然會形成的(除非裁判都低頭閉眼),只是我們可以試著在自我屏除。回歸職場的類比來看,一個合理的職場中,當然不會因為長相的美醜而決定職位的賦予(除非這是該職業的核心目標,)但是,整潔的儀容、誠摯的態度、禮貌的精神……這些後天可調整修練的,當然也不需要被惕除在判決之外,事實上我們必須接受,這些純屬外在的非語言表現,不只是在辯論場上,在社會上絕大多數的溝通行為也深受其控制,我們也認為那是合理的。
除了職場的類比之外,該隊伍既有的戰績,該選手既有的表現,該選手與裁判之人際關係與利益糾葛……都應該列入自我屏除之列。現實中是不可能百分之百做到的,但理想的裁判這個角色,需要我們如此扮演。在這個角色上,他得要暫時淡化、壓抑自己既定的立場與選擇,在後續的層次上,我們會發現放棄既有的立場(價值觀)是難以做出決斷的,但是在第一個層次裡,我們還沒面臨下決斷的迫切壓力,姑且保有理性的思辯力,但是假設:世上沒甚麼絕對的對錯,聽聽發言者怎麼說吧。
第二個層次--記住你的直觀感受。 在聆聽發言者之聲後,任何不需要有裁判經驗的人,站在一觀眾式的旁觀者立場,都可以擁有直觀感受,所謂的直觀,類似情緒的萌生,是確實知道是甚麼(說服力的高低)但不知道為甚麼的。如同非音樂專業者聆聽一曲目時,縱使無能分析其音調、曲式、對位、和弦運作……等等的複雜細節,然而直觀感受是必然存在的。(當然,無感與厭煩也是一種直觀感受。)
在這個層次上,有少數裁判認為應該徹底過濾掉非語言要素,且只有被該裁判過濾後,留在裁判筆記上的內容,才會成為判決依據,此種作法,我在論辯論比賽中的裁判筆記問題有做出分析,可參考之,簡述結論如下:就算以追求真實性為目標,也不可以輕易省略非語言要素的作用。因此,我是認為直觀感受有被記住之必要。這個感受可能在後續的層次中被修正或推翻,如同我們小時候可能迷些偶像藝人,大一點就沒那麼迷了,不代表我們必須否定並遺忘那些感受,對於辯論競賽來說,直觀感受的記憶是必要的。
第三個層次--自我檢驗直觀感受是否存有對發言者的成見 這是第一個層次的重複操作,只是在第一個層次中選手尚未發言,在這個層次下選手已經正在說、或已說完,我們必須重複的進行操作,隔離掉一些被定義為成見的感受來源。可能是過濾掉一些因為選手外表太美好造成的親近幻象,也可能是過濾掉一些選手口音造成的隔閡排斥。
第四個層次--同時進行友好想像與敵視想像 在這個層次中,裁判試著在心中,順應著發言者的論點,幫發言者說話,又試著幫對方說話,試著幫他換個說法,補些推論,弄得好些,又試著反過來想想可以怎麼拆解。這就是我所謂的友好想像與敵視想像。我發現自己往往會不自覺的做這件事,一開始我的理解是:這只對講解、建議這場比賽有幫助,跟判決合理本身無關。 但我更進一步發現一件事:友好想像與敵視想像往往是難以避免的、會自動發動的。這可以說是一種思辨者的本能,重點來了,如果我們不常常試著同時進行友好想像與敵視想像,我們會很容易的、不自覺的,已經幫一方說話了。這是非常巧妙的環節--我們得先承認思辨本能,並自我約束,試著讓這本能同時對雙方有利,然後把這些想像,標記為裁判想到的而非場上講的,記在腦海裡或筆記上。這是一種避免不自覺心証偏頗的良方。
第五個層次--理解與定位 理解論點,與理解論點與其他論點的關聯,我認為是同一件事,論點(或者說是主張)必定有層級之分,最高的層級就是支持命題(例如廢除死刑),命題本身就是一個主張(或者我們用回論點這個詞),底下有很多的論點,脫離命題(最高層級的論點)的論點,例如討論死刑時天外飛來一個流浪狗問題很嚴重,那在理性上就沒有說服力可言,重述一遍,任何論點的意義都是跟其他論點產生交互關係、上下從屬關係,意義才能被我們理解。不然,選手就只是在分享一些不相干的資訊。
選手提出的論點在自己的架構上處於甚麼位子,又跟對方的架構有怎樣的關係?也就是說,跟其他提出的論點關係為何?假設沒有提出這個論點,會對其他的論點產生何種影響?有哪些論點可能因此說服力減弱或是根本無法成立?
要進行這樣的判斷,還有三個層次的思考: 一、直觀理解。透過選手的言詞得到的直觀感受,來理解選手的論點在其自身的架構上居於何種定位,也就是說,裁判基於一種聽到甚麼是甚麼的態度,來理解定位性。在一場選手素質不高或是刻意模糊焦點的比賽中,直觀感受將會變得非常困難,聽完不進一步思索完全無法得知單一論點在架構上的意義,我們經常聽到的「由於雙方都沒有進行整理跟損益比,所以我的判斷變得非常辛苦」就屬於這種狀況。
這個層次無須提醒自己去做,而是人類在理解事物時必然存在的本能反應。有時候也會出現,選手直接開展更深層的說服,悄悄地解開裁判的心防,在這個層次上,裁判可能會被說服而不知道為甚麼。
二、主觀臆測。透過選手的表情、語調、投注該論點的時間,來進一步臆測該論點在架構上的意義,這個層次跟上一個層次有相互重疊之處,差別在於,在上一個層次中裁判是沒有意識到自己在進行理解的,比方說,有時候我們聽一段話,看一段文字,看過就懂,那是上一個層次的事,但當我們反覆去觀看回想,我們已經開始進行有意識的重新理解,這就是本層次所要進行的。在這個層次中,我們得要承認,裁判是用自己的主觀來重新還原選手的真意,那是一定會有所誤差的,這個誤差責任歸屬於誰,得要透過一個不確定的、我們共同想像出來的理性人的概念去檢視,也就是說,選手的這段話,理性人會領悟或是誤會、不解?而裁判的反應是否跟理性人一致?如果不一致,就是裁判不好,如果一致,就是選手表達能力的問題。我目前沒有辦法提出更具體的操作標準來審視此一階段,這如同像我反覆提到的,必須要透過辯論社群對同一比賽的觀看,來凝聚出理性人的最大公約數。理想的裁判等同於理性人,兩者的想像應該是一致的。
在這個層次中,裁判已經開始進行篩選,把認定為不相干的、支微末節的論點,排除在整體說服力的判斷之外,這個篩選同樣會遇到困境:篩子太大,容許通過的細節太多,判決的方式將會傾向於細瑣化而忽略了選手想要探討的核心,而是以場上眨眼即逝的論點作為判斷;容許通過的細節太少,判決將會缺乏細膩的辯證,太快跳入裁判心證的層次。這是一個想要見樹又見林的矛盾,理想的裁判存在於在一定的區間內,這個區間的範圍,一樣是透過辯論社群的集體討論而得知。
三、延伸臆測。裁判不只是臆測出選手想講而未講的,還可以繼續延伸出選手可以這樣講但想都沒想到的,這個部份的思考不僅僅只是為了在講評時展示裁判自身的強大,而是如同第四個層次所說的,透過層次的區分,來分割出應該/不應該納入判決的部份,我們越把這個延伸的臆測做的完整,我們越能清楚知道論點的潛能--而這潛能造成的立場利益並非選手的思慮及表現所該獲得。我們越能避免裁判過份的介入。
第六個層次--共識與衝突 辯論存在著對立性,而辯論競賽更是有著正反立場上必然不能相互妥協的必然,衝突在所難免,然而,必然的衝突只存在於正反的辯題之中,雙方事實上會藉由達成許多的共識,來避免核心衝突(辯題衝突)之外的無意義爭端。
如何判斷哪些論點是共識,哪些是衝突,方法論上跟第五個層次基本相同,我就不贅述了。
在共識方面,重點有幾個: 一、雙方意思表示明顯的共識,裁判不應該否定。雙方當然可能達成一個違反裁判既有認知的共識,但一個理想的裁判懂得尊重場上的共識。首先,裁判的既有認知是否絕對正確?這當然是未知數,縱使裁判是某方面的專業,不代表其專業認知必定正確。更重要的是,裁判的既有認知無從透過辯論過程中被檢驗,倘若裁判直接否定雙方顯而易見的共識,那等同於裁判直接打破選手與裁判的界線,自己成為一個無敵的選手--這當然違背我們對理想的裁判之想像。我們傾向於相信,真理必然是不全面的,唯有承認真理的片面性,才能試著在動態過程中貼近真理的全面性。
這個理論會造成一些顯而易見的盲點:雙方的共識可能很可笑。有論者會以此質疑辯論比賽的可看性。但我認為,這是必要之惡,倘若我們容許裁判直接否定可笑的共識,那會造成裁判做出可笑的否定的風險。前者是辯士的不足,裁判基於一種教育者的功能可以將其認為的正確,在講評補足。後者是裁判的傲慢,除非我們承認裁判的神格性,容許神祇的傲慢,不然毫無解決方法。後者與我們一開始對理想的裁判概念相牴觸。
二、意思表示不明顯的共識,裁判可自行判斷是否要承認之,此點跟心証結果相關連,容後再敘。
三、意思表示明顯/不明顯的區隔方式是否合理,一樣要透過辯論社群的集體討論而評斷之。
在衝突方面,重點有幾個: 一、會被列為衝突,自然是雙方各持一詞,倘若已經退守、默認,那當然是共識的一種。
二、衝突的解決必然是透過整體說服力而判斷之,在這個環節上,已經統合了上面所有層次的判斷,倘若已經經過上述所有層次的思維,那裁判便可以,也不得不,透過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來判斷衝突後的結果。這個部份可能產生的爭議,我在早期的文章舉證與心証(二)中便有提及。在所有層次的判斷下,裁判自然會建立一個因應該場比賽而生的整理結果與交鋒核心,這通常是裁判講評的最高潮(如果裁判有心要製造戲劇張力的話,)也通常在講評不交待結果的冠亞賽中,是裁判講評最後的懸念所據。在此,選手的表情、語氣、咬字、用詞、手勢、採用的論證、論點間的相互支撐或互相矛盾、與對手的互動、與隊友之間的統一與矛盾、論點與裁判心證的差異……千千萬萬的細節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到達山峰的端點、三角點、標高處,結論就從這裡脫離山峰浮越在飛空之中了。裁判必須有意識的去自我審視這個山峰到飛空的過程。這是帶有掙扎的。但如果前面所有層次做得扎實,理想的裁判會有信心。
補充層次--程序性介入 這嚴格來講不算是第七個層次,而是可能打散在各個層次之間的,修訂並補充性的層次。在這個層次裡,裁判會基於自身所持的辯論理論,來調整並改變前六個層次的判斷。
程序性介入只是一個我發明的概括之詞,包涵所有違規事項(超時、與場下接觸、作假資料、反質詢……)以及裁判的辯論理論觀點(初步成立、核心議題典範或政策制定典範、舉證責任的判定、強制認可權、攻防連??ڌ或是比賽的時間利益、交鋒責任、證據形式主義……)這些會造成上述六個層次的變形與調整,裡面每一個細項,都可以拉出來專論探討,但這不是我這篇文章的企圖所及了。
至此,我們對理想的裁判的面目清晰了些,也就是說,對違背理想的裁判者,所做出的懷疑,也就初步的,產生了理性懷疑的基礎。